1 、负责贯彻执行、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制定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全县的防震减灾工作。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
3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防震减灾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监督防震减灾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4 、承担全县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为县政府拟定全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与综合防御措施;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保证地震观测资料、观测数据的及时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震次生灾害防御和防灾工作;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县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参与地震灾区重建工作。
5 、管理执行全县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县以下建设项目场地的抗震设防确认;指导和监督全县重大工程、可能发生次生灾害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对未来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6 、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组织地震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运用。
7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能力;负责调查全县有感地震和落实宏观地震异常;及时处理地震谣言、地震误传等突发事件,做好稳定社会工作。
8 、承担县政府和市地震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