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制定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及法规,统一管理全县的防震减灾工作。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
3、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监督防震减灾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4、承担全县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为县政府拟定全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与综合防御措施;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保证地震观测资料、观测数据的及时上报,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全县地震趋势分析预报意见;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县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计划。
5、监督管理全县的地震烈度区划,震害预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震次生灾害防御和防灾工作。
6、管理执行全县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县级以下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县八度区内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按照《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六条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GB18306 — 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规定,参与城市规划及工程建设场址的审批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7、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管理和组织地震科学技术研究与攻关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8、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能力;负责调查全县有感地震和落实宏观地震异常;及时处理地震谣言、地震误传等突发事件,做好稳定社会的工作。
9、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